|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
七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院務會議決議
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圖書館委員會修正通過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修正 |
| 第一條 |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參考研究之用 |
| 第二條 |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概憑證辦理借閱手續。 |
| 第三條 |
借閱圖書資料等,於本館開放借書時間內辦理。 |
| 第四條 |
借出圖書總冊數及借書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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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生、教職員工: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六週。
二、 兼任老師、學生、工讀生、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及專案計畫主持老師簽准之研究助理:以十五冊為限,借期三週。
三、 本校實小教職員:以十冊為限,借期四週。 |
| 第五條 |
借書冊數以滿定額者,在未還書期間內,不得另借他書。 |
| 第六條 |
續借及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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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於到期前三天內,辦理續借一次。
二、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被外借出時,得辦理預約。預約者需於書到館後五天內至館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未取者,除不予保留其預約外,並將累計其紀錄,累積三冊預約書逾期未借閱者,則停止其預約權三十天。 |
| 第七條 |
凡參考工具書籍、珍貴圖書、博碩士論文、報紙、學術性期刊、教師指定參考書,僅限在館內閱覽,概不外借。另教師指定參考書借閱,請依「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教師指定參考書借閱辦法」辦理。 |
| 第八條 |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及改編或裝訂圖書時,得隨時索回借出書籍。 |
| 第九條 |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須賠償原書,如原書無法購得,則照購入價格三倍以現金賠償。遺失套書或叢書部分,由讀者自行賠償原書或照該遺失單冊購入價格,不分售則以平均價之五倍或整套書叢書購入價格之現金賠償。 |
| 第十條 |
借期屆滿仍不還書者,每逾一日,每冊罰款新台幣五元,最高罰至一百元,凡書籍未還者,即停止其借書權利至還清書籍及繳清罰款日止。 |
| 第十一條 |
教職員工、兼任老師、專案計畫工作人員、研究助理、工讀生及實小教職員離職前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借書,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
| 第十二條 |
服務證、學生證及借書證不得借他人使用,如有轉借情事或冒用他人證件,一經發現,將追還所借圖書,並停止該雙方入館及借閱權三十日。而專任老師若填寫「圖書/視聽資料委託代借申請單」委託他人代借資料,不在此限。 |
| 第十三條 |
服務證、學生證及借書證如遺失,應立即向圖書館掛失。在未掛失前,若有人冒用其證件,致使本館或館際合作單位之圖書遭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 第十四條 |
本規則經圖書館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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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畢 ( 結 ) 業校友、退休人員暨其他人士圖書館借書規則 |
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
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圖書館委員會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
| 第一條 |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以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為原則,惟本校校友、退休人員暨其他人士如因教學研究參考需要時,可依照本規則辦理。 |
| 第二條 |
凡本校校友、退休人員暨其他人士得向本館申請核發借書證借閱圖書,其辦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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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友憑畢(結)業證書影本,需繳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持證人不需使用時,得繳回借書證,無息領回保證金。
二、 新竹縣市公私立國小及立案幼稚園專任教師可憑聘書及教師證書影本辦理借書證,需繳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持證人不需使用時,得繳回借書證,無息領回保證金。
三、 新竹縣市在家教育者,可出具教育局相關文件影本,比照新竹縣市公私立國小老師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仟元的方式,辦理借書證。
四、 退休人員需持退休證明,並洽請本校在職教職員一人為其保證人或比照校友繳交三仟元保證金方式,辦理借書證。
五、 實習輔導教師憑本校聘書辦理借書證
六、 其他圖書館聯盟學校之師生,可依據圖書館聯盟所簽訂互借辦法申請借書證。 |
| 第三條 |
借出圖書總冊數及借書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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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校友:以十冊為限,借期三週。
二、 新竹縣市公私立國小及立案幼稚園專任教師:以十冊為限,借期三週。
三、 在家教育者:以十冊為限,借期三週。
四、 退休人員:以十冊為限,借期三週。
五、 實習輔導教師:以十冊為限,借期三週。
六、 其他圖書館聯盟學校之師生:以十冊為限,借期二週。 |
| 第四條 |
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在未還書期間內,不得另借他書,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其續借相關規定比照「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
| 第五條 |
凡參考工具書籍、珍貴圖書、博碩士論文、報紙、期刊,僅限在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
| 第六條 |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或裝訂圖書時,得隨時索回借出之書籍。 |
| 第七條 |
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須賠償原書,如原書無法購得,則以現金賠償之,其計價之標準,比照「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九條辦理。 |
| 第八條 |
借書證不得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聲明掛失,其相關規定比照「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二及十三條辦理 |
| 第九條 |
借期屆滿仍不還書者,按照規定繳交罰款,其辦法比照「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條辦理。違反本規則,經正式通知而置之不理者,沒收其保證金,並永遠取消其借書之資格。 |
| 第十條 |
本規則經圖書館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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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
七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院務會議決議
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
| 第一條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之寧靜與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
| 第二條 |
讀者須憑有效證件入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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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校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入館。
2. 學生憑學生證入館。
3. 本校教職員眷屬憑本館核發之眷屬閱覽證入館。
4. 其他持有本館核發之借書證讀者,憑該證入館。
5. 校外人士滿十八歲以上得憑身分證、駕照或貼有照片之健保IC卡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遇本校期中及期末考週及前一週或特殊狀況,停止入館使用。 |
| 第三條 |
臨時閱覽證須當日繳回,逾期未繳處以一日十元之罰款,按日累計;該證若有遺失或毀損,須繳交工本費一百元。 |
| 第四條 |
為維護館內環境之清潔與寧靜,閱覽人應服裝整齊,保持安靜,避免發生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館內禁止吸煙進食,行動電話及其他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應於入館後關機。 |
| 第五條 |
閱覽人未徵得館方同意不得任意移動館內座椅及預佔座位,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並清除座位上之廢紙雜物。前項未攜走之個人物品,本館得將其集中存放,且不負保管之責。 |
| 第六條 |
閱覽人不得破壞或污損任何公物,一經發覺,應照價賠償。 |
| 第七條 |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攜出館外,必要時本館有權要求閱覽人接受檢查。 |
| 第八條 |
閱覽人不得攜帶違禁品或食物、飲料、寵物進入本館,必要時本館有權要求閱覽人接受檢查。 |
| 第九條 |
閱覽人應自負己身財物保管之責任,若個人物品在館內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
| 第十條 |
本館電腦設備僅供查詢資料,不得作其它用途,
如線上聊天、下載程式及軟體、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
| 第十一條 |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使用館藏,如有違法使用,閱覽人應自負 法律責任。 |
| 第十二條 |
閱覽時請遵守館內各規定,如有違規經本館同仁警告而不聽勸阻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並於圖書館公佈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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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校讀者及教職員工之眷屬:停止其借書及閱覽權利一個月。
2. 校外人士:立即驅逐離館並禁止入館權利一個月。
3.若有侵佔、偷竊及污損等行為者,校外人士移送法辦,並永久不得入館使用;本校讀者及教職員工之眷屬函知相關單位議處。 |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經圖書館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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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證申請辦法 |
| 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圖書館會議決議 |
| 第一條 |
眷屬之閱覽證申請限本校教職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年齡需滿六歲以上。 |
| 第二條 |
申請人請先繳交眷屬一吋近照二張及工本費每一眷屬20元,以便製發閱覽證。 |
| 第三條 |
申請時申請人請攜帶教職員工證及眷屬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
| 第四條 |
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者除沒收該證外,該眷屬半年內不得再申請。 |
| 第五條 |
遺失閱覽證請儘快向圖書館辦理掛失,否則所有因未及時掛失造成之損失概由申請人負責。補發閱覽證請繳交一吋照片二張及費用100元。 |
| 第六條 |
所有逾期或違規等相關通知直接告知申請人,相關責任由申請人負責。 |
| 第七條 |
教職員工離職需繳回眷屬閱覽證。 |
| 第八條 |
眷屬閱覽證不可借書,若需借書可利用教職員工借書證借書,但借書時必須出示眷屬閱覽證以表明身分。 |
| 第九條 |
閱覽出納時請遵守館內各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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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研究小間使用規則 |
七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修正通過 |
| 第一條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研究起見,特設立研究小間,使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並依本規則辦理。 |
| 第二條 |
凡本校研究生提出論文寫作計畫者及大學部學生參與國科會「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者,均得依本規則申請借用研究小間﹝下載申請表﹞。申請者需有指導老師簽章並繳論文計畫大綱或計畫申請書影本。 |
| 第三條 |
申請者需於每次借用時段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如遇閉館或特殊狀況,以公告時間為準。研究小間係以申請次數及申請時間先後順序由本館排定分配;若超過申請期限研究小間尚有餘額,仍可提出申請,依申請時間先後順序排定之。 |
| 第四條 |
借用研究小間之期限,每年分上學期、下學期、暑假三次辦理。借期:上學期,十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暑假,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
| 第五條 |
借用人應在本館開放時間內使用研究室,室內不得從事與研究無關活動, 如有下列行為終止其借用權:﹝一﹞轉讓他人使用或未經本館許可與他人交換;﹝二﹞取用本館圖書資料未當日歸架,經本館人員發現三次(辦理借書手續者不在此限);﹝三﹞在室內吸煙或進食;﹝四﹞遮蔽門上的玻璃,妨礙本館管理,經勸告無效;﹝五﹞使用與研究無關之電器,如手提音響、掌上型電視等等;﹝六﹞複製打造或自行更換研究室鑰匙。﹝七﹞其他經本館認定有喪失借用權之行為。 |
| 第六條 |
借用人進出研究小間應憑學生證、身份證或駕照向櫃台登記換取鑰匙,於離開時交回。鑰匙逾期未還,每日罰款十元;遺失鑰匙或毀損設備須照價賠償。 |
| 第七條 |
存放於研究小間之私人物品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賠償責任。 |
| 第八條 |
本館工作人員於清潔整理、清查圖書等必要時,得逕行入內,不必先經借用人同意。 |
| 第九條 |
超過使用期限或經本館終止其借用權,三日內應遷出而未遷出者,本館得將該室物件取出集中保管,並收回研究小間分配他人使用,借用人不得提出異議;取出之物品,一個月內如未認領者,則以廢棄物處理。 |
| 第十條 |
借用人如連續二週未使用研究小間,或一個月內使用未達十五次者,本館得收回改配他人使用。但如有特殊原因先向本館聲明者不在此限。使用次數以進出研究小間登記記錄為依據。 |
| 第十一條 |
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小間。 |
| 第十二條 |
本規則經圖書館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批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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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讀者討論室管理辦法 |
|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於本校教職員生利用本館館藏進行學術研究或課程討論,特設討論室。 |
| 第二條 |
申請本館討論室之使用人數應達三人以上,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 |
| 第三條 |
使用討論室須先向一樓櫃台登記,並憑學生證換取鑰匙。 |
| 第四條 |
預約討論室可於二週前開始辦理,未準時利用者,逾時十分鐘,則視同棄權。 |
| 第五條 |
討論時請控制音量,嚴禁攜帶食物及飲料並保持整潔。 |
| 第六條 |
討論室使用完畢,應關燈、關窗、大門上鎖,並於十分鐘內將鑰匙交回櫃台。 |
| 第七條 |
借用人不得於討論室內進行與利用本館館藏、學術研究或課程討論等無關之活動。 |
| 第八條 |
凡違反本辦法者,本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利,並停止其借書及閱覽權利一個月。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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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教師指定參考書管理辦法 |
|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圖書館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為配合教學與研究,每學期教師可依所開課程之需要,將與教學相關之圖書館館藏資料列為教師指定參考書,作為該課程學生必讀之基本資料。本館將教師所開列之指定參考書,存置專櫃供學生館內閱覽,陳列時間以開課當學期(年)為限。 |
| 第二條 |
可設置教師指定參考書之館藏範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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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該授課內容有關,且授課教師認為是學生必讀之本館館藏,限可外借之一般性中西文圖書。
二、凡整套叢書及限館內閱覽之資料(如參考書、特藏書、期刊等),請勿列為指定參考書。 |
| 第三條 |
學生可憑證辦理借閱指定參考書,每人每次可借閱二冊,借期二小時,限館內閱覽。無人預約時可辦理續借,惟以一次為限。另可在借書時間結束前一小時內辦理外借,並於隔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若遇閉館則歸還日順延。 |
| 第四條 |
逾時未歸還,每冊每小時罰款新臺幣五元,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遺失以「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九條辦理。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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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非書資料區管理辦法 |
92/2館務會議修定第二修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
93/2館務會議修定第四條第二款
93/9資訊組增訂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
94年3月15日圖書館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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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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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為因應資訊傳播媒體之多元化,本館特設非書資料區(以下簡稱本區),以支援本校師生教學研究與正當休閒活動之需求,為便於管理與推廣,特設本辦法。 |
| 使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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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使用資格: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持有個人借書証之讀者,皆可憑証登記使用本區資料。
二、持眷屬閱覽証者,十二歲以下兒童需由家長陪同在旁方可使用。 |
| 典藏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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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區所典藏之資料及器材類型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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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聽資料:錄影帶、錄音帶、CD-ROM、LD、CD、VCD、DVD等。
二、視聽器材:數位攝影機、數位相機、單眼相機、幻燈機、腳架等。
三、其他資料與器材:縮影資料、網路線、無線網卡、翻拍架、掃瞄器等。 |
| 第四條 |
各類型資料之借還需憑証辦理,分下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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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聽資料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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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館內使用-
1.每人每次限借資料三件,憑証至櫃台登記位置使用,以三小時為限。無人預約時,可繼續使用。中途離開位置超過十五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
2.預約資料可於三天前憑借書証至櫃台登記使用時間,逾時十五分未到使用,取消該資料之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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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館外借閱-限本校教職員工生。
1.教職員工:
可憑証借出錄影帶、錄音帶、CD、LD、VCD、DVD等,共限借三件,借期一週,可續借一次。如須預約與續借,可自行上網或至櫃台辦理。
2.學生:
(1) 可憑証借出錄影帶、錄音帶、CD、LD、VCD等,共限借三件,借期三天,可續借一次。如須預約與續借,可自行上網或至櫃台辦理。
(2) 因實習需要,可外借DVD。外借需填寫『視聽資料外借申請單』,經指導老師與本區同意後,即可借出,限借一件,借期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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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聽器材借用:每人每次限借器材一件,憑証至櫃台辦理,借期為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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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資料與器材:限館內使用,憑証至櫃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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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所有資料與器材,限至本區櫃台辦理。 |
| 視聽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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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區設有個人視聽座、音樂欣賞座、視聽小間及多媒體教室等,前述視聽位置之借用憑証至櫃台登記。預約使用,逾時15分鐘未到者,視同放棄。使用者應在所借用之位置使用,並在所登記的時間內歸還資料與設備。 |
| 第六條 |
本區視聽位置之使用,以館藏視聽資料為原則,非館藏視聽資料限教師指定之教學媒體。 |
| 第七條 |
個人視聽座與音樂欣賞座採現場憑証登記使用,每次以三小時為限,如無其他讀者預約,得續借用。 |
| 第八條 |
視聽小間使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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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聽小間之使用人數以三至八人為限。
二、視聽小間之使用,以現場憑証或預約方式登記使用,每次使用以三小時為限,預約登記可於三天前辦理。 |
| 第九條 |
多媒體教室使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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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媒體教室之使用,以本館讀者利用教育課程為優先。
二、多媒體教室之使用,限預約登記方式,須於一週前憑申請單預約借用,每次使用以三小時為限。 |
| 使用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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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外借之視聽資料或器材若逾期歸還,每件每逾一日罰款新台幣五元。 |
| 第十一條 |
除教師指定教學使用外,不得攜帶私人視聽資料及光碟、磁片等非書資料進入本區使用。 |
| 第十二條 |
本區所有資料或器材,若遺失或損壞,須負賠償之責任(非書資料賠償辦法比照「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借書規則第九條」;器材以同規格或以上等級賠償)。 |
| 第十三條 |
本區視聽資料僅供放影放音,為維護版權,不提供製作與拷貝。 |
| 第十四條 |
凡不遵守本辦法者,由本區管理人員加以勸告或請其離開,嚴重者取消其使用資格,並依校規處理。 |
| 第十五條 |
本區開放時間公告於本館大門、本區入口及本館網頁。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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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休閒閱覽室借用辦法草案 |
| 第一條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多元化服務,特設立休閒閱覽室,提供讀者閱讀書報、自修及小組討論之場所。另 為支援本校教師進行教學及課程討論之用,教師得申請借用休閒閱覽室(以下簡稱本室),以利教學之進行 |
| 第二條 |
本室使用之優先順序為:
本館推廣活動之運用;
教師教學及課程討論之運用;
本館讀者之運用。 |
| 第三條 |
本室開放時間為: 每週一至週五,8:30-17:00 ,非開放時間不得申請借用。 |
| 第四條 |
申請條件:申請人需為本校教師,因進行教學討論之需要,且使用人數為10 人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 第五條 |
申請人應於一天前填寫「休閒閱覽室借用申請表」,向本館典藏閱覽組組出申請,經核准方可使用,其使用優先順序依申請核准時間先後排訂。 |
| 第六條 |
若於登記時段超過二十分鐘未到,視同取消,該時段得開放其他讀者使用。 |
| 第七條 |
進行教學及討論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他人。 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環境清潔及維護。 其餘相關規定比照「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辦理。 |
| 第八條 |
使用人於使用期間若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
| 第九條 |
申請人進行教學所需之各項準備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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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閒性過期期刊外借辦法 |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五日修訂公告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二次修訂 |
一 |
使用對象: 本校教職員工生。 |
二 |
可外借期刊種類限制:限休閒性且不需裝訂之中文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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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類:皇冠(架位C4-03)、講義(G2-07)、讀者文摘(G3-06)
生活類:鄉間小路(E7-02)、科技生活(C5-01)、園區生活(E5-08)、Woman's 女性常春
(A2-03)、新觀念(E7-08)
汽車類:超越車訊(E7-01)
旅遊類:BLANCA 博覽家特刊(A1-03)、行遍天下(台灣版)(B6-05)
時事類:新新聞(E7-07)、Taiwan News財經.文化周刊(A2-01)、亞洲周刊(B7-04)、時報周刊(D1-04)
財經類:錢(G2-02)、商業周刊(D4-05)、財訊(D4-01)
健康類:禪天下(G2-05)
電腦類:@LIVE 數位時尚(A1-01)
語文類:學好英文雜誌(G1-03)
體育類:職業棒球(G2-08)
日文雜誌:NON.NO(JA-01)
其它:人事月刊(A3-01) |
三 |
外借刊期限制:週刊(含新新聞、Taiwan News
財經.文化周刊、亞洲周刊、時報周刊、商業周刊),限一個月以前之期刊開放外借;其它刊期之期刊,限三個月以前開放外借。 |
四 |
可外借冊數:最多三冊 。 |
五 |
借期:一週 。 |
六 |
預約:不開放。 |
七 |
續借:不開放。 |
八 |
催還:如有其他讀者急需使用已被外借期刊,借出者需配合提前歸還資料。 |
九 |
罰款處理:逾期罰款 一天一冊五元 。 |
十 |
遺失賠償:期刊遺失比照本館圖書遺失賠償辦法辦理(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須賠償原書,如原無法購得,則照市價加兩倍以現金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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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學素材製作與支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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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鼓勵與協助本校師生製作數位教材,充分利用網路及資訊教學以提升教學成
果,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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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項目:
1.空間借用-攝影棚及錄製小間之借用
2.演講活動現場錄製與直播服務
3.數位器材借用服務
4.數位教材製作教學與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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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服務項目之規定
1.空間借用
提供攝影棚及錄製小間之借用,借用該空間請至圖書館五樓非書資料區登記
使用,使用規則請依據影棚空間借用管理要點.
2.演講活動錄製服務
(1)為支援校內重要演講及活動拍攝與影片後製相關服務,以達到影片上網提
供瀏覽及資源共享之目的,特提供此服務。
(2)服務方式-
i一般性演講活動-請主辦單位提供工讀人力,中心將協助訓練以支援錄影
ii重要性演講及活動,如演講者為具學術聲望、領域權威或特殊專業成就之
人士,中心將提供錄影協助或視需求提供現場直播服務,請冾數位資
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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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位器材借用服務
(1)個人使用之攝影機請洽圖書館五樓非書資料區借用
(2)錄製團體課程及活動需求之攝影機,請洽圖書館數位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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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位教材製作教學與諮詢服務
(1)提供數位教材製作軟體教學與諮詢服務,預約軟體教學請至教學科技組
(2)提供數位教材製作軟體自學課程於教與學中心網站
(3)提供數位教材製作服務,服務方式:
i提供數位教材製作授權軟體使用,並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
ii提供數位教材版面設計範本及圖庫(提供於教與學中心網站)
iii提供製作數位教材之相關設備器材現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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